Reader's Column 讀者投書

關於董事會兩次敗訴的看法–鄭宗和來函

二月 1 , 2017  

董事會敗訴,反映出的是東海沒有法治 2016.2.3

 

  1月20日,台中地方法院判決,東海董事會解聘校長決議不合法,湯銘哲仍為東海大學合法校長。

 

  我們看到判決書了。判決書說:「承前所述,被告第9次董事會、第11次董事會所為解聘原告、終止兩造間校長聘任關係之決議,不符私立學校法、被告組織規程之規定,不生解聘原告之效力」。簡言之,董事會兩次解聘校長決議,皆不合法,故皆不生效力。

 

  這個判決的理由,是基於大學法和私立學校法的基本原理。依法,大學本是自治(大學自主),董事會不自己治校,而是聘請校長獨立負責校務之推展,董事會只負責監督、考核。二者的角色、層次分明。這又是私立學校法分權、制衡的基本設計。判決書說明,法律不准許解聘之主要理由是:如果董事會可以依照己意,無確定之重大理由,不經嚴謹之明文程序,即以「無法合作、信任已失…」等一些營造的理由解聘校長,「將致所聘任之校長唯董事會之命是從,大學法所欲追求之研究學術、培育人才、提升文化暨保障學術自由、大學自治精神(大學法第1條參照)將蕩然無存」(判決書16頁),破壞大學自治與私立學校分權設計,動搖大學與私立學校基本原理。

 

  東海董事會一向在東海獨大,越權干政,視大學法、私立學校法如無物,權力不受任何節制。董事會在東海,無人敢違背它的意志。它遂漸以東海的「老闆」自居,而竟以受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授權之校長為只是另一個「員工」。員工的首要要求就是要「聽話」,居然不聽話的自然即予打壓甚或拔除。解聘校長這個悍然悖謬的舉動就是董事會一向無視法令,無視大學體制與倫理,以為我最大心態的自然延續。

 

  這種對法制不弄懂,不弄清楚,不尊重,甚至無法治觀念,在東海已不知有多少年了。在上者(董事會)我想怎麼做,就怎麼做,在下者過去怎麼做,就怎麼做。沒有人真正想弄清楚,究竟依法令應該怎麼做。這次會弄出解聘校長的事,其實是源自一向平時校長與董事會的關係、董事會的運作,就不正常,就不合法。大學校長與董事會在日常校務、學校運作上應該是甚麼樣的關係呢?

 

  對此,判決書亦有論及。大學不是一個營利事業,所以一般公司組織的類比絕不適用。教育法令對私立大學的組織有獨特之規劃。大學法8條:「大學置校長一人,綜理校務,負校務發展之責」。依私立學校法,董事會有對校長監督、考核之職權。教育部對董事會如何監督、考核,有更具體之規定。判決書綜合大學法、私立學校法與教育部規定,述明校長與董事會在校務運作上應有之關係:「校務之決定、執行均由校長為之[按:校長並非獨裁,大學法規定,大學自治;重要校務均須通過由全校教、職員、學生代表組成之校務會議,最後由校長總其成,負其責。學校之施政,以校長為代表人],被告董事會對校長校務之執行並無調查權,僅有監督、考核之權限[按:董事會亦係透過校長對學校之施政做監督、考核],且其監督、考核權僅限於事後監督、考核,並限於一般性之監督、考核,不得涉入個案為調查、糾正,否則將架空校長校務之裁決權,無法達大學自治之立法目的。」(判決書20頁)

 

  這裡把董事會只做一般性、全局的監督、考核,不得干涉校務個案,說得可謂清楚詳細。

 

  我們現在回頭看看,目前東海實際的校務運作情形,校長、校務會議與董事會之關係。翻看歷次董事會議紀錄,只見大、小校務幾無不需董事會通過、批准。其管事之大小通吃連一般私人營利公司的董事會也不會這麼做。例如,104年1月21日董事會議,十五個提案中,提案(六)至(十五)都是全面干涉校務個案至於細節。例如提案(九)女生宿舍19,20,21棟熱水改善工程,提案(十二)博雅書院院長之主管加給調整,提案(十三)勞安中心主任之主管加給調整。教育部三令五申,董事會不得干涉校務,像這些都是學校校務會議該決定,甚至校長直接就可批的事,卻要報上去由董事會決定。實際上董事會已不止是干涉校務,已經是垂簾聽政,由自己直接主持大小校務了。董事會篡奪了校務實權,以威權治校。這就是東海目前的狀況,這就是董事會違法亂校的實況。

 

  長期以來,東海有法不依,以此為常,積非成是,已歷多年。大部份校友對此一無所知,有人偶有聽聞,也不感覺有異。如果我們認真看看,仔細想想,有這樣的董事會,叫校長怎麼做?怎麼會有好校長?校務會議的職權被董事會侵奪,怎麼能好好發揮功能?東海這還能叫大學自治嗎?校務怎麼能上軌道,學校怎麼會有前景呢?東海當年曾是私立大學之龍頭、表率,現在是甚麼呢?

 

 

(六屆物理 鄭宗和)

 


 

高等法院再判決董事會解聘校長違法、無效 2017.1.23

 

 

  上(十二)月二十日,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對董事會解聘湯銘哲校長案的判決書出爐,董事會的上訴駁回,董事會104年2月1日、又3月8日解聘湯校長的決議均違法、無效。

 

  董事會一直對校內校外宣稱自己將湯校長解聘有理、合法。但教育部從104年2月、3月迭次函示,均清楚裁示為違法。董事會還不服教育部裁示,竟向行政院訴願會對教育部提起行政訴願,不夠,又乾脆向高等行政法院控告教育部裁示不當。結果是,統統都敗訴下來。至去年1月20日,台中地方法院作出正式法律判決,董事會解聘湯校長的決議違法、無效。董事會還不服,再向高等法院上訴。十二月二十日,高等法院再次判決董事會敗訴,解聘湯校長決議違法、無效。

 

  我想大家應該心裡已很清楚,董事會將湯校長解聘是合法或違法的了。現在,讓許多人大惑不解的是,明明是一件不對的事,完全違法的事,董事會為什麼要死不認錯,要一再地「擇善固執」、「屢敗屢戰」呢?我們來一起檢視一下其背後的層層原因。

 

  第一層簡單的原因,是,這個董事會向來輕視教育法令,全不把教育法令當一回事,自居東海大學的老闆(依教育法令,它不是)。東海的事我說了算,甚麼囉囉嗦嗦的這個規那個則的。一個校長「難以合作」(不聽話),把他解聘,干外人(教育部)何事?董事會在東海山頭為王,其絕對、不受挑戰的權力,已歷多年,已經養成唯我獨尊、無法無天的心態和習慣,無法接受我說了不算,無法接受對自己權力的限制,一定要貫徹自己的意志到底。

 

  第二層原因,是董事會的謊言,必須維持。103年下半年來日漸高昂的要求董事會改革的呼聲,被董事會動員全部宣傳機器轉移焦點為「湯校長不適任」,好像只要拔掉了湯校長,東海就一切都好了。嗣後更藉著大量的人身攻擊,把湯校長污名化,似乎這兩年東海的諸事不順,都可以歸罪到湯校長身上。這個謊言必須維持,不能讓人發現,原來這些都是宣傳渲染,整個湯校長事件,原來是董事會藉機生事,一路上綱造成的,以此轉移要求董事會改革的呼聲。

 

  第三個,也是最嚴重的原因,是董事會不是只有解聘校長這一事違法而已。這個董事會的平日運作,就是全盤的篡權專政,幾乎無一處不嚴重違反大學法、私立學校法。董事會的作為,如「垂簾聽政」,如以董事會或董事長代表東海大學,如以董事會取代了學校校務會議的決策功能,如「董事會負責決策,校長只是執行」的觀念和實作等等,通統是違法。只不過在東海,大家積非成是,習焉而不察,許多人竟以為這本是正常的秩序。正是在這樣一種誤認誤識的氛圍下,才會有只要董事會認為校長不好,即可隨時解聘之這種無視法律、無視私立學校辦學原理的胡想。虧得董事之中還有個律師呢。董事會「知其不可而為之」,一再上訴,是因為他深深懼怕,解聘校長案的敗訴,將可能引發對董事會其他習以為常、以為是當然,但實際上卻都違法的作法的質疑。

 

  董事會之勇於訴訟,四面提告,其一個重要的因素,是他自知打官司不用錢。當然不是真不用錢,而是所有訴訟及一切有關費用,皆命東海埋單。實報實銷,花多少報多少,沒有人敢說不。仗恃有東海這個大金庫,故董事會可以雄視天下,告這個告那個,誰敢逆我,官司伺候!

 

  但是,這麼做是可以的嗎? 這麼做是合法的嗎?當然不合法。依私立學校法,學校法人(董事會是學校法人的董事會,不是東海大學的董事會)與學校的財務應分開獨立,董事會不可隨便支用學校的錢。

 

  教育部顧及到有些私校董事會沒有募款能力,自己沒有收入,默許他從學校支取經費,但金額有嚴格之限制。教育部規定董、監事的業務費,每年以150萬元為限。東海董事會用了多少錢呢?光是104年度,他就開支業務費150萬,另外巧立名目,開支了「交通費」350萬,又開支「其他費用」750萬。實際上總業務費是1250萬,超出限額8.3倍!

 

  這龐大花費當然是因解聘湯校長的有關訴訟所引致。但是我們不禁奇怪,即令人皆知訴訟花錢,是甚麼訴訟費用要這麼多錢?董事會與湯校長訴訟、對教育部一口氣提了四個行政訴願、又到高等行政法院告教育部、還告成功大學。就算以最大牌的律師計費,再加法院裁判費,總共大約最多是兩百幾十萬元。那,其餘的錢花到哪兒去了?可以給我們個具體項目嗎?

 

  任意解聘大學校長,這是教育法令上於法無據,極難把它説成有理的事。但董事會為了一定要求得勝訴,為了證明自己解聘校長乃至威權統治的合法性,必是想方設法,不惜動用一切關係,各方各面,砸下重金。他撒下的是「顧問」費,「公關」費,還是「其他」?一千萬的花費,董事會要說明一下嗎?大家都知道,東海的經費,募款不多,主要來自學生的學費。學生辛辛苦苦繳的學費,是拿來這樣花的嗎?

 

  東海董事會一年的經費,一直到民國102年為止,每年都是一百幾十萬元。到了103年(現任董事長上任後)激增為兩百九十多萬元。前(104)年的概算竟狂飆到1,419萬元!東海人有幸,親眼見到皇家董事會的誕生。104年6月湯校長暫停一切職務,林振東為校長職務代理人,董事長遂自行宣佈為東海大學代表人(大學法第8條:「校長…對外代表大學」。即使在校長不能執行職務時,也是由校長職務代理人暫時代表大學。董事長屬於學校財團法人,根本不屬於學校,他如何可以代表學校?),董事分成小組,駐校「輔政」。全面無法無天的東海帝國時代,於焉開始。

 

  各位東海人,東海問題的總癥結,就是沒有法治 [請參考《董事會敗訴,反映出的是東海沒有法治》(106年2月),見附件],只知用權治。董事會帶頭完全視大學法、私立學校法如無物,隨心所欲,一切我說了算,權力沒有任何節制。在這一點上,堂堂外表的東海,與一個家族開的私立中學或小學,有何差別?我們可以聽任東海繼續無法無天下去嗎?董事會無法無天的後果:(1)東海的痼疾,積弱不振,無解。沒有法治,甚麼健全的制度都建立不起來;沒有法治,人心怠惰玩忽,得過且過,甚麼遠見的改革戰略都沒有用。(2)在接踵而至的少子化大潮、不停「教改」等等促成的種種層層的高教危機之下,可能有一天,這樣的董事會,會闖下比非法解聘校長和與教育部公然為敵更大的禍。

 

 

(六屆物理 鄭宗和)